为强力推进绥中滨海经济区建设,加快“海岸中关村,生态新城区”建设步伐,吸引更多高新技术产业类项
目入驻,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入驻企业除享受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辽宁沿海经济带战略优惠
政策外,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用地政策
高新技术产业用地,每亩土地价格5万元人民币,当年开工建设每亩土地价格3万元人民币;工业类用地,每
亩土地价格8万元人民币,当年开工建设每亩土地价格5万元人民币。享受土地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每亩预
交2万元保证金,待企业厂房建成、设备安装后,返还保证金的50%,建成投产后全额返还。
二、税费政策
高新技术产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滨海经济区财政分
成部分,自税费发生年度起,前三年全额返还企业,支持企业技术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在经济区独立注册销
售公司,企业上缴各种税费,滨海经济区财政分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有效期五年),促进扩大企业经营
规模。
三、财政、金融支持政策
1、设立鼓励创业资金。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跨国公司,投资企业和个人在经济区设立研发机构,兴
办高新技术产业。对入驻经济区、独立注册公司的企业,根据公司的投资规模和对经济区拉动作用,一次性
奖励50~300万元人民币企业创业资金(包括向省争取的科技经费资金)。
2、设立研发资助资金。鼓励并积极引进高新技术产业研发中心、技术服务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机构,对
取得一定研发成果的机构和人员,一次性资助10~50万元人民币作为研发补助资金。
3、对入驻经济区企业的高、精、尖人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前三年全额补贴个人,用于在
本区域内购置不动产、交通工具等费用。
四、人才政策
受聘经济区、具有硕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高级人才,根据本人意愿,可办理
绥中县城区户口;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调、随迁。
五、其他政策
1、入驻企业可自行选择招投标公司,自行设计、自行施工。
2、入驻经济区的装备制造业、高校、科研院所培训基地等项目;大型旅游开发项目、四、五星级酒店建设
项目等,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相关的优惠政策。
六、相关规定
享受本优惠政策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10年;土地出让期内不得随意转让土地使用权。
七、本政策执行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由绥中滨海经济区负责解释。 |